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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員工轉崗,員工不同意,合法嗎?

公司要求員工轉崗,員工不同意,合法嗎?
律師解析:分情況。1、對於違法調崗,勞動者可以拒絕,並且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被迫離職,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2、對於公司合理合法的轉崗,一般會認為是公司行使自主管理權的需要,勞動者應當服從,不能拒絕,如果勞動者因此就不去公司上班的,會被公司認為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是可以依法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