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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終止和勞動解除的區別

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在勞動合同沒有到終止日期前勞動者或用工單位單方或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終止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等條件具備一條,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行為。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終止和勞動解除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