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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退職工是否屬於退休職工

內退職工是否屬於退休職工

內退職工是否屬於退休職工

想必很多人都會誤認為內退職工就是退休職工,其實不然。內退,全稱“內部退養”、“內退內養”或“離崗退養”,而退休職工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下面本站為您具體分析內退職工的性質。

國務院發佈的《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國務院令第111號)中明確規定,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已經實行退休費用統籌的地方,企業和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的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視為工齡,與其以前的工齡合併計算。

內退職工享有以下權利:

請求支付生活費的權利。內退人員的生活費由原企業或改制後的新企業按月發放,但在正式退休前不再追加。生活費標準:根據企業經濟效益和工資水平,由企業和內退職工協商,按職工本人內退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但最低不得低於下崗職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費標準。按規定不得低於最低生活保障費。生活費可一次性發放給內退職工,以後不再追加。

請求企業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權利。即無論原有內退人員,還是改制的內退人員,企業均應將養老金和醫保金落到實處。養老和醫保費按規定的繳費比例繳納,職工到齡退休或患病時按相應規定享受有關待遇。

可見,內退職工並不同於退休職工,辦理內退的人員可不在單位工作,但每月可從單位領取一定數額的內退費,社會保險也並沒有終止,而是由單位繼續在社保中心繳納,一直到達到退休年齡條件後正式辦理退休。實際上是企業對一些無法安排合適崗位但又未達到退休年齡的老員工的過渡性辦法。企業與內退職工之間的勞動關係並未解除。

其次,應當認識到勞動關係不同於一般民事法律關係。在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同一民事主體可以建立多個同一性質的法律關係,但勞動關係有公私法兼容的性質,不能單純套用民事領域法不禁止即允許的法律概念,特別是多重勞動關係與我國目前保險體制不相適應的情況下,已經依法由原用人單位繼續繳納社會保險的內退員工不宜認定為與其他單位建立新的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