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總遲到的員工要賠償金嗎?
一、辭退總遲到的員工要賠償金嗎?
如果單位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僱的話,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了6種用人單位可以無經濟補償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分別是: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完全本單位工作任務,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根據我國勞動法:勞動者遇到以下6種情況用人單位要依法向勞動者提供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依法提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的;
2、勞動者患病,醫療期後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
3、用人單位因經營不善需要裁員的;
4、原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要求降薪續簽,勞動者不接受並提出離職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發放工資、購買保險等,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的;
6、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辭退勞動者的。
經濟補償金是應發工資,所以是税前工資。經濟補償金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發放時間一般是辦離職手續時。不應當扣税。
勞動者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用人單位就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那麼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員工勞動合同沒解除的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一般按實發工資計算。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是終止合同的,應當按照上述標準的2倍對勞動者進行賠償。
綜合上面所説的,辭退員工必須要有一個合法的理由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對於因遲到而辭退員工的,那麼這種情形就要確定是否屬於公司的制度,是否員工嚴重的違反了此條款,這樣才能確定是否屬於合法的行為,是否需要承擔經濟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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