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不認定勞動關係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勞動關係不明確的,可以申請對勞動關係進行仲裁,希望能得到一個合理合法的結果,希望能確定勞動關係。但是實際上也存在仲裁不認定勞動關係的情形,對於這類情形的作出,也是有嚴格的法律依據的。不符合仲裁勞動關係的條件,也就無法得到勞動關係存在的結果。接下來,小編將在本文中介紹一下仲裁不認定勞動關係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一、仲裁不認定勞動關係的依據有哪些?
(一)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此處可以與上面部分聯繫起來。
《證據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二、確認勞動關係的仲裁管轄地是怎樣的
勞動爭議發生後,大家首先都會想到申請勞動仲裁,但是該向哪個地方的勞動仲裁委申請呢?或者説向哪個地方的勞動仲裁委提出申請比較有利於已方訴訟呢?筆者建議通過以下幾個方面來對照確定:
1、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這裏的用人單位所在地指的是用人單位的註冊地,用人單位的註冊地與經營地不一致的,則由經營地管轄;
2、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3、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處理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4、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無管轄權為由對勞動爭議案件不予受理,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經審查該勞動仲裁委對案件確無管轄權的,應當告之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
(2)經審查該勞動仲裁委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應當告之當事人申請仲裁,並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該勞動仲裁委,勞動仲裁委仍不受理的,當事人就該勞動爭議事項起訴的,應予受理;
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仲裁不認定勞動關係的決定是很常見的。只要事實和依據不充分,就無法作出勞動關係的認定,這也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對當事人負責。當大家需要勞動關係不清楚的時候,完全可以申請進行仲裁,這樣可以得到一個公平公正的法律認可的結果。仲裁也是依據法律,公正的作出的,法律也是予以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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