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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藥品的基本條件?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納入《藥品目錄》的藥品,應是臨牀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場能夠保證供應的藥品,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現行版)收載的藥品;(2)符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標準的藥品;(3)國家藥品管理行政部門批准正式進口的藥品。

如何理解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藥品的基本條件?

對以上基本條件,還有幾點補充説明:一是在《藥品目錄》中的藥品必須是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之一的藥品,一些地方標準的藥品、臨時進口的藥品等,不能在《藥品目錄》之中;二是《辦法》中規定排除的五大類別藥品,即使符合三個基本條件,也不能納入《藥品目錄》;三是符合三個基本條件,不在五大排除類別之內的藥品,還必須符合臨牀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場能夠保證供應的條件,並由專家進行評審。哪些類別的藥品不能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以下藥品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一是主要起營養滋補作用的藥品,如十全大補膏等;二是部分可以入藥的動物及動物臟器、幹(水)果類,如鹿茸、蠍子、海馬、胎盤等;三是用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泡製的各類酒製劑,如杜仲酒等;四是各類藥品中的果味製劑、口服泡騰劑,如果味維生素C、阿斯匹林泡騰片等;五是血液製品、蛋白類製品,如凍乾血漿、人血白蛋白等。為了保障部分特殊疾病和急救、搶救治療的需要,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對血液製品、蛋白類製品的使用適當放寬,並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另外,《辦法》還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藥品,也不能納入《藥品目錄》,主要是指在《藥品目錄》實施的過程中,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根據有關部門對藥品質量和市場管理監測的結果,對一些質量檢測不合格的藥品隨時作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