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原和轉業的區別
復原和轉業都是軍人退出現役的方式。根據《現役軍官法》第49條規定,轉業一般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職務,或者符合條件自主擇業的有政府協助就業、發放退役金等安置,多用於現役軍官和12年以上士官,而復員安置就是按標準發放退役金,返回入伍原籍,政府不安排工作,多用於是義務兵、12年以下士官和服役不足最低年限的軍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第四十九條軍官退出現役後,採取轉業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職務,或者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的方式安置;有的也可以採取復員或者退休的方式安置。擔任師級以上職務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官,退出現役後作退休安置,有的也可以作轉業安置或者其他安置。擔任團級以下職務和初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官,退出現役後作轉業安置或者其他安置。對退出現役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職務以及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的軍官,政府應當根據需要進行職業培訓。未達到服現役的最高年齡,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退出現役後作退休安置。服現役滿三十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滿三十年以上,或者年滿五十歲以上的軍官,擔任師級以上職務,本人提出申請,經組織批准的,退出現役後可以作退休安置;擔任團級職務,不宜作轉業或者其他安置的,可以由組織批准退出現役後作退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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