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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複議和複核的區別有嗎?

一、刑事複議和複核的區別有嗎?

刑事複議和複核的區別有嗎?

刑事複議和複核的區別是有的;

複核:法院判處死刑案件的特定司法程序。普通意思:再次審核一次。

複議:對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做出的具體決定不服向原機關或上級機關提起的重新審查程序。

複核與複議的區別。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複議指對已經作出了決定的事項做再一次的評議和討論,確定原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及是否符合事實。而複核強調的是對某一事項的決定作出進一步的討論核實以提高決定的正確性。

二、刑事複核不予立案怎麼辦?

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有兩種救濟途徑,一種是獲得不立案的書面通知後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另一種是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申請立案監督。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條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綜合上面所説的,刑事複議和複核是屬於完全不同的性質,不僅存在的時間順序不同,以及還有面對對象也是完全不一樣的,但不管是屬於哪一種,只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那麼就算是合法的,所以不同的情形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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