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合同突然被辭退賠償標準是什麼?
1、未籤合同前二倍工資。與公司未籤合同,勞動者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而得到雙倍工資,直至合同簽訂之日(最多不超過11個月)。
2、經濟補償金。如果未籤合同又被辭退,也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其他補償。
(1)代通知金: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三十天發放辭退的書面通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結束勞動關係,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向公司主張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社會保險金、押金等費用。不過,需要補充的是,前文提到的“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應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而訴訟時效為一年期,所以有未籤合同的勞動者可要抓緊時間,準備好證據,將維權進行到底!首先,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要對勞動者進行二倍的工資,同時要是在沒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將勞動者辭退的話,因為已經具備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所以此時也是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賠償的。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 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係。
因此,單位未簽署勞動合同,應支付你未籤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如已具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還可要求單位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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