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了節約成本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多少
一、公司為了節約成本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多少?
公司為了節約成本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解除合同前職工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們滿6個月不滿一年按照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按照半年計算,經濟賠償金支付年限最高為12年。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具體規定如下:
1、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如果是有以下的情形的,公司開除員工不需要補償或賠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公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重新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相應經濟賠償金,勞動者不符合單位錄用條件,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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