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辭退孕期產婦的行為是否合法
一、無故辭退孕期產婦的行為是否合法?
無故辭退孕期產婦的行為是不合法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是有以下的情形的,公司開除員工不需要補償或賠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享受如下勞動保護待遇:
1、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加班,對不能勝任原工作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減輕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2、懷孕7個月以上的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該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夜班勞動是指在當日22時至次日6時的期間勞動;
3、女職工懷孕,在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醫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參加生育保險的由醫療社保開支;
4、為了保護孕婦和胎兒的健康,懷孕女職工應當按照衞生部門的要求做產前檢查,懷孕女職工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進行產前檢查的,應該當按照正常出勤待遇計算,不能按照病假、事假、礦工處理。對在生產第一線的懷孕女工,應該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監察時間;
5、女職工懷孕反應厲害、需要保胎、經醫師開具證明批准休息的,按病假處理,期間的醫療待遇按醫療保險待遇處理。
6、法律法規其他規定。
有一點,孕期的產婦肯定也沒有資格去違反公司的勞動紀律,如果公司辭退當事人的原因僅僅就是因為懷孕了,這種歧視懷孕女職工的行為是法律堅決不允許的。而作為已經懷孕的女職工,能做的也不是隻能選擇索要賠償金,也能強制恢復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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