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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行為的法律後果是怎樣的?

職務行為的法律後果是怎樣的?

我們都知道不管是在任何一個公司或者企業都會有很多個部門,而這些部門也需要按排人上去幫助管理和監督,那這個人肯定就要負責大大小小的事務,如果管理不好出現了什麼問題的話,肯定就是要負責的,那就來了解一下職務行為的法律後果是怎樣的?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職務行為的法律後果是怎樣的?

職務以一定的職位和責任為要素,需要一定條件的工作人員來實施的工作崗位。其特徵主要是:1、職務包括職權和職責兩個基本要素;2、職務因工作而設置,不因人而轉移;3、職務有數量限制,其數量取決於該單位任務大小、複雜程度以及經費狀況等因素;4、職務可以採用一定的標準和方法歸類;5、同一職務在不同時間內由不同的人擔任,工作人員離開職務,不影響職務的存在;如果職務撤銷,有關人員必須隨之變更工作。

職務可以是有報酬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可以是公職,也可以是私職。公職授權任職者干預別人的事務,而毋庸被幹預者的請求或允許。私職只有有限的職權範圍,比如遺囑執行人或受託管理人。職務行為,顧名思義,就是履行職務而發生的行為。但職務行為的性質並非是一成不變的。同一職務人在實施不同的行為時,其性質就不盡相同。比如,一個行政執法機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為時,其行為性質就(具體)行政行為;當其為本單位購買辦公用品時,其行為性質就是民事行為。有時,同一個職務行為其性質也有雙重性,但這往往與授權單位性質的雙重性密切相關。體育競賽中,裁判行為的性質就具有典型的雙重性。就拿司職中國甲級聯賽的足球裁判來説,由於其實施職務行為的權利來自中國足協的授權,這樣看來其行為性質就是個普通的民事職務行為。但我們必須弄明白的是,中國足協與國務院體育總局下設的行政職能機構足球管理中心實際上是一套班子,對外掛兩塊牌子而已。因而,裁判行為是受足協和管理中心雙重委派的結果。反言之,裁判的身份也有雙重性,既是行政管理者又是居中裁決者。當其因裁判酬金等與足協發生爭執時,雙方之間的糾紛就屬於民事性質。當其因此職權收受賄賂時,依一般法理精神,就要按高一檔的身份,即行政管理者的身份來定罪量刑。因此,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將裁判龔建平的行為定性為受賄罪的做法並無不妥。

一般而言,職務行為的民事法律後果,往往由行為人所在單位或授權單位享受權利或承擔義務,其本人獲得的只是相應的酬金。但如果將這一原則絕對化,就大錯特錯了。這裏只要將專利權和著作權的有關法律規定簡單介紹一下,大家就明白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在職務發明創造的情形下,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屬於發明人或設計人所屬單位,在申請被批准後,專利權也歸該單位所有或持有。所謂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具體來説,它包括下列情形: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的發明創造;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主要利用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由此可見,職務性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原則上歸屬,重在保護單位的利益,而有關著作的規定則與之相反,原則上重在保護作者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法第16條同時規定,一般情況下,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當然,在下列兩種情況下的職務作品,除作者享有署名權外,著作權的其他權利均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説明、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2)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從上述法律規定中不難看出,絕大部分作品的著作權都屬於作者。

由於我國目前尚未出台新聞法,大家對新聞記者職務作品的民事責任問題都比較關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稿件如侵害了公民的名譽權,作者和報刊雜誌社都有責任,可將報刊雜誌社與作者列為共同被告。但根據現有著作權法的規定,筆者認為應分三種情況考慮。一是新聞單位的記者受本單位的指派或任務安排,以本刊名義發表文章,這種情況下應推定雙方默示約定著作權屬單位,該新聞稿件的法律責任亦應由新聞單位承擔,撰稿作者不應列為被告。二是記者在本報上發表署名文章,除用稿時特別註明著作權屬單位的以外,應列作者和新聞單位為共同被告。因為此時作者享有著作權,權利與義務要相一致,而其單位則要承擔審稿責任。三是新聞記者將自己的職務稿件投給其他報刊雜誌社使用,這種行為應視個人民事行為。相關民事責任應由作者與新聞單位共同承擔,發生訴訟時列為共同被告。

綜合上面所説的,職務行為的法律後果是怎樣的?還是要看是什麼職務,有公職有私職,所產生的法律後果都是不一樣的,因此,在職位期間,就要擔起這職務的一切責任,不要去做任何違反這個法律的一切事情,所以一定要遵守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