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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傷人的法律後果是怎樣的?

一、持刀傷人法律後果是怎樣的?

持刀傷人的法律後果是怎樣的?

持刀傷人可能會需要承擔治安、刑事責任。

1、治安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2、刑事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持刀傷人私了協議是否有效

健康權糾紛中都會約定侵害方賠償受害方經濟損失,受害方不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責任。有人認為此類協議是有效的,主要理由是該“私了”協議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是當事人雙方自願簽訂的,並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還有人認為此類協議是無效的,此類協議是侵害人為了躲避刑事責任而簽訂的,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1、如果受害人所受的傷害是輕傷以下,不構成刑事犯罪,那麼協議有效。

協議就民事賠償部分而言是有效的,協議是雙方約定的,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律也沒有必要進行過多的干涉。但是就免除侵害人刑事責任部分而言是無效的,《刑法》是公法,故意傷害侵害的法益不是單一的,其所侵害的法益不僅僅是受害人的身體權、健康權,還侵害了國家的公共管理秩序,因此僅獲得受害人的諒解並不能免除其刑事違法性。

2、如果受害人所受的傷害是輕傷及輕傷以上,那麼此類“私了”協議應當是部分有效部分無效。

是否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也不是受害人能夠控制的,也不以受害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因此,就免除刑事責任部分而言是沒有實際意義的,是無效的約定。

持刀傷人的行為實施之後,是有可能會被量刑的,此時行為人可能會由於想要減輕或者是免除自己的處罰,就與對方簽署私了協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持刀傷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即使雙方是自願簽署的此協議,也並不意味着行為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