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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辦案時限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工商部門關於辦案程序的相關法律規定

違反辦案時限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的判決撤銷。《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也有類似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工商機關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30日;案情特別複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由工商機關有關會議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本案2009年8月26日立案,同年12月4日作出處罰決定,立案後超過90日才作出處罰決定且未辦理延期手續,確實違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有關辦案期限的規定

二、工商部門關於辦案期限的相關法律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雖然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公安部公通字[2006]12號文件印發的《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指出:“公安機關應當切實提高辦案效率,保證在法定期限內辦結治安案件。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不能因已超過法定辦案期限就不再調查取證。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逃,導致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無法收集足夠證據而結不了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向被侵害人説明原因。”顯然,公安部並不認為超出治安案件辦案期限就違反法定程序,反而認為應當繼續調查取證。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設定工商行政處罰辦案期限制度,是為了規範執法行為、提高行政效率,督促工商機關依法儘快查處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超出規定的辦案期限,對行政處罰當事人的實體權益一般不會造成損害。現行法律也未規定超出辦案期限屬違反法定程序、相關處罰應被撤銷或無效。如果將超出法定辦案期限認定為違反法定程序並撤銷行政處罰,會使本應受到保護但未得到及時保護的法益陷入無法得到保護的境地,違法行為人卻因此逃避應受的懲罰,從而縱容違法行為,有違公平正義原則,與《行政處罰法》立法精神相悖。因此,工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超出規定的辦案期限而未辦理延期手續,或者辦理延期手續不符合規定的,應認定為程序瑕疵,而不能認定為違反法定程序,更不能因此而撤銷行政處罰或確認行政處罰違法。

三、工商機關違反辦案期限相關規定的責任

如果工商機關違反辦案期限相關規定,嚴重拖延案件查辦,受害人認為工商機關未依法積極履行法定職責的,工商機關的執法拖延行為本身可能會被確認違法,但不能因此認定工商機關超期作出的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程序而予撤銷或確認行政處罰違法。當然,如果工商機關沒有正當理由任意延長辦案期限,以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當事人早已糾正違法行為、受害人依法應受保護的權益也早已得到救濟,處罰已明顯不必要、不適當甚至只是給當事人徒增嚴重的不利聲譽影響的,該超期處罰就可能因涉嫌濫用職權而被撤銷。

工商機關在進行工商處罰過程中,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來實施處罰。並且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案件的處理,對於工商處罰違反辦案時限的相關規定的,需要給出正當的理由對延長辦案期限做一説明,因違反辦案時限對當事人造成一定損失的,該超期處罰可以被撤銷,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漯河律師。

標籤:違反 時限 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