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員工給予什麼補償?
一、公司辭退員工給予什麼補償?
公司辭退員工給予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是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依據員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劃分,一般是按照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賠償,這個“月工資”是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內平均薪資。
如果工作年限不滿一年但有半年可否獲得補償?答案是可以,員工可獲得一個月的薪資補償。最後,不滿六個月的員工可獲得半個月的薪資補償。
如需獲得以上經濟補償,員工本身應滿足《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款規定。
二、第二種 經濟補償基礎上的雙倍賠償
公司“惡意”辭退員工的,屬於違反勞動合同行為。
如果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強制與員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但是員工目前沒有換工作的打算,要求繼續留任公司原崗位原薪資原級別的,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員工不要求履行原合同,或公司因實際情況無法履行原合同的,公司應當依照上述第一種“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首先,我們想到的應該是翻看《勞動合同法》;
其次,找到自己與公司簽署的勞動合同及其他薪酬、工作內容的相關文件與記錄;
第三,向地方勞動局幫助及法律法規解答;
第四,依據上述準備與公司人力資源部或老闆協商經濟賠償或重新簽署勞動合同問題;最後,訴諸法律,維護自身權益。
今天我們重點説説經濟賠償的問題,公司辭退員工的賠償標準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經濟補償,一種是經濟賠償。
在當代社會對一個用人單位來説的話,他們選擇勞動者是有他們自己的標準,當然也在選擇完畢之後的話是不能夠隨意的辭退員工的,否則員工他是有權利來保障自身的利益的,一般情況下沒有過錯的情況來進行辭退,是有經濟補償,還有就是經濟賠償兩種不同性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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