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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滿一年被辭退可以獲得補償金嗎?

一、勞動合同滿一年被辭退可以獲得補償金嗎?

勞動合同滿一年被辭退可以獲得補償金嗎?

工作一年被用人單位無故辭退的話可以獲得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的一個月的工資是指這一年期間在用人單位的平均工資。另外,經濟補償金的多少雖然和工作時間有關,但這絕不意味着公司只要辭退員工就必須要賠償,如果是過錯性辭退,就沒有任何賠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46條  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哪些情形下能辭退員工且不用支付賠償金?

1、用人單位提出,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但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4、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説明情況並聽取意見,經向勞動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勞動職員入職之前,一般是會與單位簽署一個勞動合同的,在此合同之中會約定就職的內容、合同的期限以及職員可以獲得的薪資報酬等內容,勞動期限屆滿時,職員或者是單位都是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的,若解除勞動合同的想法是單位提出的,那麼此時職員是可以獲得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