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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免於支付代通知金?

哪些情形可以免於支付代通知金?

勞動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益和義務都進行了明確的規範。勞動法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一旦出現糾紛,也都有法可依。工作過程中,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如果未能依法通知,需要提供代通知金。那麼哪些情形可以免於支付代通知金?

一、適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可以一併主張代通知金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很多種,但適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卻只有3種。該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無論是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勞動者,還是經濟性裁員,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均無須適用代通知金。

因此,有的勞動者在主張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賠償金時,一併主張代通知金,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二、相關知識

裁員適用代通知金嗎

所謂的“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以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三十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而支付的金錢。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以下三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才可能支付“代通知金”: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裁員程序中並無支付“代通知金”的要求,用人單位無需支付“代通知金”。

我們知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提前三十天通知可以免於支付代通知金。這裏小編還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還需要向勞動者提供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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