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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政局籤的離婚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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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政局籤的離婚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離婚主要有兩種方式,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無論是以何種方式離婚,夫妻雙方都要通過合法的途徑解決問題,保護自身權益。對於協議離婚的,通常要簽署離婚協議書。對於訴訟離婚的,則要依照法律宣判。那麼,要是在民政局籤的離婚協議有法律效力嗎?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離婚協議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書是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的條件之一。未達成離婚協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部門對於當事人提出的離婚申請是不予受理的。一般情況下,要使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應具備的條件有:

1、 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無欺詐也無脅迫;

2、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及子女撫養等問題有適當且明確的約定;

3、 離婚協議中的內容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

4、 離婚協議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以及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協議離婚,簽訂離婚協議書,除雙方都同意離婚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調解書的形式賦予其效力,否則即使雙方當事人有離婚的意思,也不會發生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後果。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我們可以看到,離婚協議書要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籤訂,且不違背法律規範,協議書是否有效也要根據修改內容決定。離婚協議書自離婚起就可以生效,如果對方拒不履行,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上訴。也可以請律師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