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包含哪些費用?
代通知金的適用情況是當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的時間通知勞動者,進行終止合同或者不再續簽合同時,所支付給勞動者的補償金。代通知金不是應用於所有的情況,只有當勞動者無法滿足用人單位的職位要求或者因不可抗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才能主張代通知金的賠償。本文本站的小編就針對“代通知金包含哪些費用?”這一問題給大家帶來詳細的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代通知金包含哪些費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很多種,但適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卻只有3種。該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無論是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勞動者,還是經濟性裁員,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均無須適用代通知金。
因此,有的勞動者在主張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賠償金時,一併主張代通知金,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裁員適用代通知金嗎
所謂的“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以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三十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而支付的金錢。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以下三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才可能支付“代通知金”: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裁員程序中並無支付“代通知金”的要求,用人單位無需支付“代通知金”。
如果出現勞動者不能勝任用人單位的工作職責、經過調整後依然無法擔任而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話,用人單位也應該在30天之前通知該勞動者,或者予以代通知金的補償。大家在工作過程中應該對勞動法的相關法規進行更多的瞭解,以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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