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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得肺結核辭退需要賠償嗎?

一、員工得肺結核辭退需要賠償嗎?

員工得肺結核辭退需要賠償嗎?

勞動者得肺結核病,在規定的治療期內,是不能辭退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因此而解除勞動合同屬違法,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用人單位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辭退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員工被辭退的經濟補償應當基於實際的辭退原因來處理,不同的原因所導致的賠償是不同的,特別是在得肺結核的醫療期內是不可以辭退處理的,另外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來進行處理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