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條款無效的原因
競業限制條款是很多公司都會讓勞動者簽署的東西,以確保公司商業祕密不會被泄露。但有時候就算簽署了競業限制條款,此條款也會有無效的時候。那麼導致競業限制條款無效的原因是哪些呢?讓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一、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過低可能導致競業限制條款無效
競業限制條款是指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限定勞動者在離職後的一定期間內不得從事與用人單位存在競爭關係的業務,以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經營利益。
勞動者通常都有一定的專業,其專業又往往與用人單位所經營的業務存在一定的聯繫,其求職就業要以本人專業為依託。勞動者從原用人單位離職後,為了個人及其家庭的生活需要,通常要尋求新的工作,如果履行競業禁止義務,在一定期間內可能難以找到新的工作,因此影響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正是考慮到涉及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生活的實際問題,上述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約定競業禁止義務的同時,還應當約定在雙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由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競業禁止經濟補償。
所以沒有約定競業禁止經濟補償或者補償數額過低、不符合規定的,競業禁止協議沒有法律約束力。
補償金每個省市規定不同,就以江蘇省為例。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應當同時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其中,年經濟補償額不得低於該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月從該用人單位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一。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二、三個月以上未支付經濟補償會導致競業限制條款無效
新規規定,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3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有權解除競業限制條款。用人單位額外支付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後可以隨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綜上所述,用人公司的經濟補償金過低或未支付都可能造成使競業限制條款無效,不用交違約金。關於競業限制條款的補償金,按照雙方協議來定,若是認為過低,可以按照本地的標準來設定。以上就是“競業限制條款無效的原因”問題的相關解答。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些法律問題,不妨來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律師,希望我們的解答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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