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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女兒能否代父寫遺囑?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女兒能否代父寫遺囑?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女兒能否代父寫遺囑?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女兒能代父寫遺囑,子女如果幫父母寫遺囑,就屬於代書遺囑的代書人,我國《繼承法》對代書人的資格問題進行了規定,“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為代書人。”可見代書人與見證人的資格要求一致,具體來説:

1、遺囑代書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年滿l8週歲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16週歲不滿l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法律上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作為遺囑代書人。但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則不能作為遺囑代書人。

2、遺囑代書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雖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沒有從事遺囑代書活動的能力。

3、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係。因為有利害關係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書寫。

因此,子女不能幫父母寫遺囑。

二、有效的代書遺囑應滿足哪些條件

(一)遺囑人的行為能力的要求

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遺囑能力。如果遺囑人立遺囑時無民事行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所立的遺囑無效。這裏應注意“立遺囑時”的表述,這是確認遺囑人所立遺囑是否有效的重要時間條件,即只有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所立遺囑才依法應當認定該遺囑無效,如果遺囑人是在立遺囑後喪失的行為能力,其所立遺囑的效力則不受影響。

(二)意思表示的條件要求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偽造的遺囑、被篡改的遺囑內容,因其不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不具有遺囑法律效力,是無效遺囑。

(三)遺囑內容的要求

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包括,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他人的利益。如果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不屬於自己的財產,那麼遺囑的這部份內容無效。同時如果遺囑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的,對應當保留的必要份額的處分無效。

(四)遺囑的形式要求

遺囑的形式應當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代書遺囑容易出現篡改遺囑、歪曲遺囑本意、增加或減少遺囑內容的現象,所以訂立代書遺囑要格外謹慎,選擇適格的見證人非常重要。

在一些老人彌留之際,都想要通過遺囑的方式來將自己的財產問題妥善的進行安排,但是可能有些情況下老年人不會書寫文字或者是由於身體原因已經不能夠書寫,這個時候可以由子女來進行代書,但同時也要符合法律當中關於代書遺囑書寫的法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