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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主要有哪幾種

代通知金主要有哪幾種

關於代通知金,可能大部分的勞動者都是第一次聽説。其實在單位解僱勞動者的時候,一般是通知勞動者之前,一個月後解除勞動關係的,但如果支付代通知金的話,那麼此時就可以滿上要求勞動者離職。實踐中,代通知金可能有不同的類型,那麼法律規定的代通知金主要有哪幾種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代通知金主要有哪幾種

代通知金有兩種:

第一種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中的第40條、第47條規定,是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第二種是在《勞動合同法》中的第40條規定的,是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的,應該支付沒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對應的工資的賠償,這是一種賠償責任。具體條文是《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

第二種全國“代通知金”是新《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這就是在外企經常流 行的遣散費中“N+1”中的“1”。

二、企業如何支付代通知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因為,相關法律法規沒有進一步明示此“上一個月的工資”具體是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從勞動法律保護勞動者的立法精神看,“上一個月的工資”應該按照應發工資發放。

綜上可知,在終止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單位都是有可能涉及到代通知金的支付的。至於單位該如何來支付這個代通知金,通常情形是規定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來作為代通知金的。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雲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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