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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缺席判決條件有哪些

刑事案件缺席判決條件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缺席判決條件有哪些?

1、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2、人民法院應當通過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或者外交途徑提出的司法協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將傳票和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後,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並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3、因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中止審理超過六個月,被告人仍無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請或者同意恢復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況下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4、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但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人民法院經缺席審理確認無罪的,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5、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二、刑事案件的庭審流程有哪些?

(一)庭前準備。查閲公訴人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材料,必要時召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

(二)開庭。

(三)法庭調查。通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

(四)法庭辯論。

(五)被告人最後陳述。

(六)法院公開宣判。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中也有缺席判決制度,但是,缺席判決僅適用於以上4種情形,其他情況下不可能缺席判決,正常情況下需要犯罪嫌疑人在場才能依法啟動相關的審理程序。在缺席判決制度中,犯罪嫌疑人的上訴權仍然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