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童工罰款歸誰管轄
一、公司收童工罰款歸誰管轄?
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行政罰款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個人,罰款標準如下:
(一)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
(四)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單位,罰款標準如下:
(一)對單位使用童工的,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具體罰款標準。
(二)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1500~3000元。
(三)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罰款1500~3000元。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原罰款標準基礎上再加重罰款三倍:
(一)數次(兩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長期(三個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數次介紹或者一次介紹多名童工的;
(四)數次為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二、招用童工的行為有哪些?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農户、城鎮居民(以下統稱個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
(四)單位或者個人為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總之,這筆罰款肯定不是行政單位當中的工作人員可以私自使用的,一般情況下税收是直接上繳國庫的,但是,行政罰款並不一定必須要上交國庫的,管轄單位自然是,誰下達的這行政罰款處罰就由誰來管轄。對公司招收童工有權利進行處罰的一般是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所以,罰款所得也由勞動保障部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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