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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詐騙歸誰管,法律中如何規定管轄地

隨着互聯網的迅猛發展,一方面為人們的生活帶來了便捷,另一方面也提供了犯罪土壤。隨着互聯網興起,網絡詐騙時有發生。由於網絡的虛擬性,偵查過程相對較難。那麼,網絡詐騙歸誰管?法律規定的管轄地如何確定?接下來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網絡詐騙歸誰管?法律中如何規定管轄地?

一、網絡詐騙立案管轄法律規定有什麼

1、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用於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詐騙電話、短信息、電子郵件等的撥打地、發送地、到達地、接受地,以及詐騙行為持續發生的實施地、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

“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騙時所在地,以及詐騙所得財物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等。

2、電信網絡詐騙最初發現地公安機關偵辦的案件,詐騙數額當時未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後續累計達到“數額較大”標準,可由最初發現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3、對因網絡交易、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關係形成多層級鏈條、跨區域的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案件,可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按照有利於查清犯罪事實、有利於訴訟的原則,指定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4、多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立案偵查的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有爭議的,按照有利於查清犯罪事實、有利於訴訟的原則,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5、在境外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按照有利於查清犯罪事實、有利於訴訟的原則,指定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二、網絡詐騙的特徵

網絡詐騙犯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為目的,藉助計算機,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它與一般的詐騙罪的區別主要在於詐騙方式上。網絡詐騙具有以下特徵:

1、行騙面廣。行騙人一般採取廣泛撒網重點培養的方式,只要少數人上鈎就達目的。受害人上鈎後,行騙人便設連環套,層層詐騙。

2、異地行騙。由於互聯網的無邊界的特性,行騙人往往選擇異地“魚兒”行騙,受害人上鈎後一般不會直接到異地去找行騙人。即使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辦理異地的案件週期也較長。這就是行騙人選擇異地行騙的緣故。

3、是行騙人不用直接接觸受害人,帶有極強的隱蔽性,得手後毀掉一切網上證據,消失迅速,難尋蹤跡;另闢一套網上虛擬身份和虛假信息“重操舊業”。

4、網絡詐騙的手段各式各樣,這些都巧妙地應用了現代科學技術及專業技術。

5、犯罪工具智能化。以計算機及網絡為作案工具,網絡的發展形成了一個與現實世界相互影響又相對獨立的虛擬世界,智能型的犯罪分子利用互聯網的無地域性進行跨國界、跨地域作案。

三、網絡詐騙案件的偵查途徑

(一)以網制網,實施信息化偵查利用網絡實施犯罪是網絡詐騙的根本特點,應樹立以網制網、以信息制信息之觀念,以信息化偵查手段有效應對。“信息化偵查,是指圍繞偵查工作目標,利用信息技術和信息資源,優化和完善偵查業務的一切理論和實踐的總和;是將信息資源、信息技術與偵查工作全面結合,強化基礎業務和手段建設,利用信息技術搭建各類信息平台,並採用數字化手段,在各類信息平台上開展查證犯罪事實、查獲犯罪嫌疑人的一種快速反應、準確高效的偵查模式。”利用QQ號碼獲取對方IP地址並進行地理定位、利用詐騙者提供的銀行賬號獲取其身份和資金流信息、利用網購的物流寄遞信息排查線索等,皆為針對網絡詐騙案件的有效信息化偵查措施。

(二)擴大線索來源,串併案偵查在詐騙罪純正數額犯立法暫時沒有突破的情況下,單筆小額網絡詐騙立案難是偵查機關無法迴避的問題。在此情況下,更要擴大線索來源,加強線索串並。為擴大線索來源,首先要加強宣傳,鼓勵網絡詐騙被害人報案,無論詐騙數額是否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公安機關都應將案情詳細記錄在案,以備日後利用線索串併案;同時適時適度公佈案情,使未被發現的受害人及時掌握情況,補充受害人。其次要加強虛擬空間陣地控制,對電商平台、可疑網站和可疑網絡信息加以掌握,及時發現犯罪線索。最後,要通過選案分析主動發現線索。

網絡詐騙發生之後,其偵查地一般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局進行偵查,換句話説,主要根據犯罪的服務器所在地開始偵查。大家在使用網絡時,涉及轉賬,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上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