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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在孕期享有哪些權利?

女職工在孕期享有哪些權利?

現代社會,許多懷孕媽媽都是職業女性,所以懷孕是許多女職工在就業和復職時的一個難題。一些用人單位也以懷孕為由拒絕女職工。那麼,女職工在孕期享有哪些權利?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一、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享有的權益

1、不被辭退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單位不得辭退,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2、勞動安全

孕期與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強度大的、有危險性的工作。懷孕七個月以後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1)、懷孕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見《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中第五、六、七條規定)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2)、哺乳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帶薪休假

(1)、流產:最少15天,最多90天,根據妊娠天數計算

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關於貫徹實施《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產假時間按自然天數計算。女職工妊娠不滿12周(含)流產的產假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42天。懷孕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產假90天,其中包括產前休假15天。

(2)、懷孕期:產前檢查時間也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3)、分娩期:90天(產前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個加15天),晚婚晚育夫妻雙方中有一方可申請加30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哺乳期:每天有一小時哺乳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4、醫療報銷

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

《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條、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根據各地政策,報銷範圍有差異)

本文介紹了在女職工懷孕期間所享受的一些基本權益。用人單位在女職工懷孕期間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其基本工資以及購買保險,這些規定都是對女性員工的一種保護。在具體案件中,如果自身利益受到損害,應及時向專業法律機構諮詢。本站可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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