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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保補繳規定對補繳時效如何規定的?

吉林省社保補繳規定對補繳時效如何規定的?

一、吉林省社保補繳規定對補繳時效如何規定的?

具體還要看當地的具體政策。目前,各地關於社保間斷期間是強制性補繳、嚴禁補繳還是自由選擇等方面的規定並不一致,其處理結果也就有很大的差異,因此只能以當事人參保地的社保機構的解釋為準。

二、所需材料

社保補繳所需的材料:

(1)各地區政策不同,要求的材料不同;

(2)補繳的時間不同,要求的材料也不同。一般來説,補繳的月份越早,所需要的材料越多。

具體所需材料,建議登陸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查看。

三、報銷

醫療報銷: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左右確定。個人在一個年度內第二次以及以後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5%左右確定。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在一個年度內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累計最高支付限額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確定。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設定結算期。

結算期按職工和退休人員住院治療的時間,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藥門診治療的時間設定。

國家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所以在勞動法中就制定了一系列規定,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確立了勞動關係後,勞動者在提供勞動的同時,用人單位也要按照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的作用可以在勞動者發生工傷、生育以及退休後,支付為勞動者一定的賠償金和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