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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加班加點不給報酬是否合法

長期加班加點不給報酬是否合法

對於一些工廠性質的公司來講,由於會源源不斷的接單,因此也就安排員工長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在休息時間內進行加班加點的工資。但在這樣長期加班加點的情況下也不支付加班工資,那單位這樣的行為是否合法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長期加班加點不給報酬是否合法

我國《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此外,《勞動法》還針對女職工作了特殊保護性規定,即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二、加班加點工資如何計算

1、根據《勞動法》第44條、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加班加點的,事後應儘量給予同等時間的補休。確實不能補休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1)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加點)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2)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3)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2、加班工資有什麼計算標準?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提成工資、包乾工資等工資形式的勞動者,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均按照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的支付辦法和標準支付。

只要是在用人單位的安排下進行加班的,那此時勞動者都是有權要求單位支付相應加班報酬的,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而單位不支付加班報酬的行為,自然也就構成了違法的行為,那此時就需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