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雙薪怎麼算個人所得税?
年底雙薪是企業在農曆年底給員工發放的獎金,獎金按照工資比例計算,又被稱作“第13個月工資”。那麼,年底雙薪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税呢?年底雙薪怎麼算個人所得税?用所得的獎金除以十二, 得出的數字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國税發[2005]9號文下,“第13個月工資”該如何徵收個人所得税。
一、如果企業在年底只發放“第13個月工資”不發放其他性質的一次性獎金:“第13個月工資”應依據國税發[2005]9號文的規定,將“第13個月工資”除以12,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二、如果企業在年底既發放“第13個月工資”也發放一次性獎金:根據國税發[2005]9號文第三條規定,在一個納税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税人,該計税方法只允許採用一次。同時結合第五條的規定,我們認為,對於企業既發放“第13個月工資”也發放一次性獎金,由於對“第13個月工資”和年終一次性獎金的關係,法律上也沒有明確定義,企業可以在“第13個月工資”和全年一次性獎金中任選一個,按國税發〔2005〕9號文規定的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但不能選擇對“第13個月工資”和年終一次性獎金都按國税發[2005]9號文規定的方法來計算。如果選擇一次性獎金按國税發〔2005〕9號文來計算,“第13個月工資”就必須和當月發放的工資薪金合併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如果選擇將“第13個月工資”按國税發[2005]9號文計算,則年終一次性獎金就必須和當月發放的工資合併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例如:某企業與A員工簽訂用人合同時規定,每月除支付A員工工資3000元外,公司會在年底根據經營情況,給每位員工發放第13個月工資。除此之外,公司會根據人事部門制定的績效考核辦法,對被評選為“優秀員工”的個人,派發1萬元的年終獎。
(1)選擇年終一次性獎金按國税發〔2005〕9號文來計算:10000÷12=833(元),税率10%,速算扣除數25;一次性獎金應納税額:10000×10%-25=975(元);第13個月工資應納税額:(3000 3000-1600)×15%-125=535(元);合計應納税額:975 535=1510(元)。
(2)選擇第13個月工資按國税發〔2005〕9號文來計算:3000÷12=250(元),税率5%;第13個月工資應納税額:3000×5%=150(元);一次性獎金應納税額:(3000 10000-1600)×20%-375=1905(元);合計應納税額:150 1905=2055(元)。
從上面的計算可以看出,選擇將一次性獎金按國税發[2005]9號文來計算比較划算。當然,“第13個月工資”和年終一次性獎金的數額和企業的薪酬結構是密切相關的。一般而言,對既發年終獎又發“第13個月工資”的企業來説,如果“第13個月工資”數額大於一次性獎金的,選擇“第13個月工資”按國税發〔2005〕9號文來計算比較划算,反之則應選擇年終一次性獎金。
雖然很多人將年底雙薪和年終獎混為一談,但是兩者最大的不同就是年底雙薪是要單獨交納個人所得税的。年底雙薪作為企業在年底向全體員工發放的獎金,但是出勤率不良、表現不好或者有違紀行為的員工是不會獲得的,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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