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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機關規定個人所得税年底退税嗎

一、税務機關規定個人所得税年底退税嗎?

税務機關規定個人所得税年底退税嗎

人所得税退税的時間不是年底,個人所得税返還時間一般是十個工作日,納税人辦理上年度彙算的時間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税人在2020年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彙算。個人所得税退税的辦理渠道是:

1、為便利納税人,税務機關為納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網絡辦税渠道。納税人可優先通過網上税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税軟件)辦理年度彙算,税務機關將按規定為納税人提供申報表預填服務;不方便通過上述方式辦理的,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或到辦税服務廳辦理。

2、選擇郵寄申報的,納税人需將申報表寄送至任職受僱單位(沒有任職受僱單位的,為户籍或者經常居住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税務局公告指定的税務機關。

二、個人所得税的徵收方式有哪些?

1、代扣代繳。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下列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三)勞務報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税的其他所得。

2、自行納税申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辦理納税申報:

(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應税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正常情況下,税務機關年底肯定要對當年的税收工作進行彙算的,但是,退税這件事情,有些數據是需要納税義務人主動進行核對的,在納税義務人沒有核對的情況下,税務機關無法直接退回多交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