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件工資制下有沒有加班費
工作中,雖然大部分的勞動者是標準工時制,但也有個別的是適用計件工資制的,在這種情況下一般都是完成了一件產品,那麼就拿一件產品的錢。在這種情況下,上班時間相對來講就比較隨意了,那在計件工資制下是否存在加班費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什麼叫計件工資制
計件工資制是指按照生產的合格品的數量(或作業量)和預先規定的計件單價,來計算報酬,而不是直接用勞動時間來計量的一種工資制度。計件工資制是間接用勞動時間來計算工資的制度,是計時工資制的轉化形式,指需按已確定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它的一般表現形式有: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
在實際生產經營中,要實行計件工資制,企業生產需具備相應的客觀條件,如需要有明確的方法以計量產品的數量,需要有明確的標準以確認產品的質量,並需制定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和相應的統計制度等。
二、計件工資制下有沒有加班費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根據以上規定,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也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但此時也需要遵守法律中關於上班時間的規定,如果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這樣也是算作加班,那自然需要單位支付給員工相應的加班工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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