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資去住建局投訴有用麼
一、公司拖欠工資去住建局投訴有用麼?
公司拖欠工資去住建局投訴是沒有用的,拖欠工資應該是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或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二、員工可以隨時辭職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出現以下情況的,勞動者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如拖欠工資,不支付加班費。
2、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如用人單位事先未與員工協商一致的情形下,無故變更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作時間等,這時候雙方僵持不下,勞動者可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如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週末都加班,不加班算員工曠工等,損害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事後醒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也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各不同行政單位都有屬於自己的管轄範圍,對於不屬於住建局管轄的事情,住建局是不可能直接插手管理的,如果是房屋質量問題的話,這可以到住建局進行投訴。所以勞動者在勞動關係當中即便是要維權,也不能向哪個部門投訴都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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