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認定加班,加班是如何認定的
實踐中,是不是隻要單位員工在非工作時間上班的,那麼就屬於加班呢?員工在主張加班工資之前,還需要先對加班作出認定。那麼大家知道實踐中該怎麼認定加班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怎麼認定加班,加班是如何認定的
首先,我們平時所説的加班,是指員工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標準工作日以外,繼續從事工作。
其次,判斷是否加班有3個標準,即加班是用人單位要求的;加班的內容體現用人單位的意志;在標準工作時間之外。
二、用人單位能否隨意安排加班?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安排勞動者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依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需要注意的以下幾個問題:
(1)首先,由於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確實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生產經營需要主要是指生產任務緊急,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經營的。
(2)其次,必須與工會協商,經工會同意。用人單位決定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數、時間長短等情況向工會説明,徵得工會同意後,方可延長工作時間。如果工會不同意,不可以強令勞動者加班。
(3)再次,必須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決定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進一步與勞動者協商,因為加班需要佔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只有在勞動者自願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勞動者不同意,亦不可強令其加班。因為勞動者的休息權是法定的權利,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可剝奪。
(4)此外,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時間長度必須符合勞動法的限制性規定。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應嚴格控制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度,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5)最後,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得隨意要求員工加班的,但出現緊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適當突破上述規定。根據勞動法和有關國家規定,只有在下列情形時,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才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財產安全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必須利用法定節假日或者公休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國家在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實踐中,圍繞加班產生的糾紛是很多的,而想要解決這類糾紛,就要先了解清楚怎麼認定加班,只要確認屬於加班的情況,那麼勞動者才能主張想要的加班費用。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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