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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拖欠工資賠償標準是什麼?

拖欠工資賠償標準是什麼?

拖欠工資的賠償標準為: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應當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單位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勞動行政部門會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具體的金額由勞動行政部門確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二、拖欠工資怎麼賠償?

1、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拖欠工資不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索要用人單位自己的經濟賠償,經濟賠償之中包括沒有按照合同支付報酬應得的賠償,還包括用人單位支付的薪資少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