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有什麼責任,拖欠工資的責任有哪些
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那麼,單位拖欠工資有什麼責任?實踐中,有些情況從法律上面講是不能被認定為拖欠工資的,那麼這些情況包括哪些?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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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拖欠工資有什麼責任
1、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二、哪些情形不屬於拖欠工資
不屬於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情形包括11種:
1、國家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
3、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税;
4、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5、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6、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的賠償;
7、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8、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 但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9、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10、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11、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那麼用人單位的行為就屬於無故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索要拖欠的工資以及延遲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勞動者可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另外,勞動者還可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我們知道單位要是拖欠工資有什麼責任。對單位來講,拖欠員工的工資不可能説日後就不給了,其實以後除了要足額支付工資之外,還有可能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是很不利的。建議單位還是按照國家的規定及時、足額的支付工資給員工。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肇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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