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出現公司不給工資怎麼辦
勞動者為公司提供勞動,創造經濟利益,那公司就應當在法律規定下,按照之前與勞動者做出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其相應的工資。但實踐中要是出現公司不給工資怎麼辦呢?可能很多勞動者遇到這樣的問題都不知道該如何處理,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公司不給工資怎麼辦
依據《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依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所以如果公司長期扣押工資不發給員工可以要求讓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資並支付相當於拖欠工資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單位拒絕,可以依據《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規定,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公司滿足員工要求,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即不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也就是單位員工要求之日分公司是沒有法人資格的,有些分公司儘管沒有法人資格也可以在其所在地勞動局申請仲裁,有些分公司因為沒有法人資格的要到其總公司註冊地的勞動局申請仲裁。
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怎麼辦
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勞動合同的簽約率不是很高,因此,對於勞動報酬往往是通過口頭約定,這時,一旦發生糾紛,使勞動者無法舉證勞動報酬的數額,使勞動者的權益遭受嚴重的損害。
因此,勞動合同法第11條專門做出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酣酬。
那麼對於同工同酬的定義,我們可以從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説明》中規定,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於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績的勞動者,應支付同等的勞動報酬。
需要注意實踐中公司不給工資的行為,顯然已經對勞動者構成了違約,那此時勞動者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而要是再遇到公司不給工資的情況而不知道該怎麼辦的話,可以先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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