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疫情時期工資怎麼算的?
一、國家對疫情時期工資怎麼算的?
1、支持協商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2、支持困難企業協商工資待遇。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要引導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幫助企業減輕資金週轉壓力。
3、保障職工工資待遇權益。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要指導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對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指導企業應先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無加班工資?
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勞部發〔1997〕271號)第七條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期間內,如果勞動者在實際工作時間總數超過該週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週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週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週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其超過部分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此外,該覆函第五條規定:“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因此,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按照300%支付加班工資;其他時間則要看在綜合計算期間是否超過工作時間總數,沒有超過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資,超過的則按照延長工作時間支付150%的加班工資。
綜合上面所説的,國家對疫情時期因勞動者不能正常上班的,也是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要發放工資,但對於工資的待遇就該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只要在正常的假期之內就要全額的發放,而對於超過了假期還不能正式的復工的,那麼此標準就會按當地的最低標準來進行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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