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計入工資總額的項目有哪些
一、不計入工資總額的項目有哪些
《關於工資總額的法律規定》
第十一條 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範圍:
(一)根據國務院發佈的相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與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對自帶工具和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與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及其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醫療補助費及生活補助費等;
(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之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及其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第十二條 前條所列各項按照國家規定另行統計。
二、工資總額中包括了哪些
《關於工資總額的法律規定》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如果是不計入工資總額的收入,那麼按照我國的規定就不應當對這部分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税。而在工資總額中有一項是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這裏面就包括了附加工資、保留工資以及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等原因而支付的工資。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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