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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業關停補償政策是什麼?

一、化工企業關停補償政策是什麼?

化工企業關停補償政策是什麼?

化工廠企業關停的政策中職中是可以得到賠償的,關停了企業而解除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該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從而可以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企業按政府要求關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du是合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勸合同可以終止的情形包括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日常生活中,企業關停而不能涉及到職工的利益,只要單位因此而解除合同那麼就需要承提起勞動者所有的賠償,但最高的賠償標準是不能超過十二個月,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從而進行協商好,避免承擔其它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