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異議的話應該怎麼辦
工傷認定的結果對用人單位和員工都非常重要,可是社保局將工傷認定的結果下達到用人單位或者當事人手中以後,雙方都有可能會對工傷認定的結果存在一定程度的爭議,認為工傷認定的結果是不正確的。如果大家對我國制定的工傷認定管理辦法不是特別瞭解的話,對於工傷認定 異議這種情況就不知道應該怎麼辦了。
一、工傷認定 異議的話應該怎麼辦?
工傷職工對工傷認定不服,可以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理由如下:
工傷認定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辦法》第三條第八款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是可以進行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但前提是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勞動部勞社廳函(2004)123號文件《關於當事人對工傷認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問題的覆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應該首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在適用(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時,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執行;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這種情況下行政複議不是前置程序。”
二、員工個人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企業如不按規定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家屬可以直接向上述部門進行工傷認定,但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是有時效限制的。企業申請的應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職工個人或家屬申請的,自受傷之日起1年內向上述部門提出,過了時限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就不會予以受理了。
個人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時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書》(上述部門一般有固定格式的表格,按要求填寫即可);
2、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
3、工傷職工的身份證明及其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
4、如果是親屬提出還需要提交有關親屬關係證明和委託書;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在工傷保險條例當中有着明確的規定,工傷認定 異議的話,包括用人單位或者是職工,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可以要求更高一級的社保局重新進行工傷認定。絕大多數情況下,社保局工傷認定的結果書都是有所保障的,因為社保局的工傷認定是受到法律制度的約束的,人為操作影響工傷認定結果的這種可能性是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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