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認定的資料都有哪些
現實中,有的用人單位為了逃避對受傷員工的責任,往往就會拖延申請進行工傷認定。遇到這樣的情況,其實受傷的員工自己也是可以申報工傷的。不過此時也就要求事先準備好相應的資料了,那通常申請工傷認定的資料都有哪些呢?下文中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資料都有哪些
申請工傷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職工本人身份證明;
(三)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四)初次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職工本人無法申請、由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同時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及申請人與傷亡職工關係的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併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應當同時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據材料:
(一)屬於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門確定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
(二)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提交傷殘證件及指定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四)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
(六)特殊情況需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申請材料。
二、工傷認定的時效是多長
《工傷保險條例》的法律法規根據不同的申請主體,對申請時限也作了不同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根據上述規定,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30日,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當然,特殊情況下申請時限延長的除外;第二種情形是1年,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提起。
對於事故發生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未在法定期限內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者能否享受工傷待遇這一問題,一般認為,既然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對工傷認定的時限作了詳細的規定,那麼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工傷,是對自身權利的懈怠,因而也就失去了享受工傷待遇的機會。
因為涉及申請認定的主體不同,那麼需要收集整理的認定資料也是不一樣的。在認定部門受理了認定之後,要是發現材料不齊全則很有可能要求申請人補足材料,這就會對作出認定結果的時間造成一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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