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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麼投訴工傷認定部門?

要怎麼投訴工傷認定部門?

一、要怎麼投訴工傷認定部門?

工傷認定有其嚴格的程序和要求,只要職工受到的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或十五條規定,勞動部門就應當依法予以認定,如果工傷認定部門工作人員故意刁難、推諉,你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人事局局長)投訴,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儘管仲裁院仍然是勞動部門的一個法人機構,但它是你們當地的仲裁機構,相信仲裁院會及時處理)。如果勞動部門已經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你可以持這些文件並提供相關資料向上一級人社部門提出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需要材料

單位和個人申請工傷鑑定須提供:1.工傷認定申請表;2.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複印件;3.勞動合同文本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及初次治療病歷複印件。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齊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三、紛爭訴訟

如果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或者不認可和勞動者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負責舉證説明。《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四、不予受理

1.對於工傷認定未能提交充分資料,同時在行政機關發出補正通知書後規定時間內未能做出補正的,工傷認定機關理應不受理。

2.對於工傷認定超過申請時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體指勞動關係的確認、醫療尚未終結等),工傷認定機關可以駁回申請,不予受理。

3.傷者或者傷者家屬、用人單位對所申請的不予受理的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於60日內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在90日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按照我國的相關規定,所有的用人單位都是需要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那麼當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受到了傷害後,也是可以通過工傷保險來索要一定的賠償,那麼具體的賠償金額也會根據受害人的工傷鑑定等級來確定,如果出現糾紛也是可以通過訴訟或者勞動仲裁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