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休息時間生病算不算工傷?
一、中午休息時間生病算不算工傷?
中午休息時間生病不算工傷,我國法律當中對於工傷的認定必須是工作時間。《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因此,只要具備以下兩個條件,那麼,上班時間應該算作工傷。兩個條件分別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是指:
1、職工突發與工作無關的及並導致死亡。如果是與工作有關的疾病而導致死亡,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工傷。
2、在工作崗位上突發與工作無關並沒有導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
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具體分析
(一)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體現了立法者對勞動者的保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視同工傷。在《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的近5年的時間裏,該條款規定在實踐中暴露問題較多。大家的質疑聲集中體現在對“48小時”的規定的理解上。如果48小時沒有死,第49小時死亡了,能否認定工傷?有的甚至説是如果第48小時零1分死亡,難道就不認了?筆者認為,該條款的設定實際體現了立法者對勞動者羣體的保護精神。對勞動者而言,“病”和“傷”的保護一般是屬於不同的法律規範和政策調整範疇的,《工傷保險條例》保護的是因工作中遭受事故而發生傷害的情形,而疾病應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保護的範圍。立法者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中將“突發疾病”納入工傷保護的範疇,雖然限定了一些條件,但這樣的立法即使與西方經濟發達國家的立法相比,也是有所突破和超前的。“48小時”是立法者為了避免將突發疾病無限制地擴大到工傷保險的範圍而作出的限制性規定,“48小時”可能不具備太多的科學依據,但對於異常複雜的疾病來講,總得設定個時間予以限制。法律往往無法做到絕對的公平,只能是相對公平。
(二)“視同”條款應嚴格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是可以“認定工傷”的情形,而第十五條規定的是可以“視同工傷”的情形。對勞動者而言,不管是“認定工傷”還是“視同工傷”,對其最終享受的工傷待遇是沒有任何影響的。立法者之所以使用了不同的用詞,應該講,更多地是來約束執法者和司法者的。所謂視同工傷,也就是説,這類情形本不應屬於工傷的保護範疇,但考慮到其與工作存在着一定的聯繫,從而作為工傷對待。那麼也就意味着立法者在對這種情形作出立法時,其立法的天平已經有所傾斜,作為執法者在適用這些條款的時候,就應當嚴格依據法條的規定。
現實生活當中,工傷認定一直以來都是一個難題,因為對於勞動者來説的話,肯定是希望自己所發生的一切傷害都是能夠成功的認定成為工傷,但是用人單位並不是這樣想的,所以在進行認定過程當中的話,必須要有一個套嚴格的標準來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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