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逾期後認定的待遇是怎樣的?
一、工傷認定逾期後認定的待遇是怎樣的?
因為超期無法認定工傷,就不是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事故發生之後的一個月內,單位給予申報,單位不申報的,職工本人或者近親屬,可以在一年內申報,過期不申報,就等於放棄了申報的權利。不再給予認定工傷。也不享受工傷待遇。
單位應當在發生工傷之日起30天內申請工傷認定,有正當理由逾期的,工傷認定行政部門可以延期。沒有如期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相關待遇由單位負責。
用人單位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或者家屬可以在一年內申請。注意這裏是“可以”而不是應當,所以職工申請認定工傷是權利而不是義務,如果沒有申請,相關工傷待遇應當由單位負責。實踐中,有些辦案單位認為職工未在一年內申請認定工傷是放棄相關權益,這麼做是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精神的。
二、工傷認定時間超過30天能申請嗎?
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後被診斷或鑑定為職業病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自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1、辦理退休手續後,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
2、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後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後,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
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前款第1項人員符合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條件的,按就高原則以本人退休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或者確診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養老金為基數計發。前款第2項人員被鑑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按《條例》規定應以本人工資作為基數享受相關待遇的,按本人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發。
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導致不能辦理工傷認定了要怎麼辦?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國務院令第586號)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按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勞動者在就業期間所應有的保證在我國國家是具有充分體現的,五險一金的待遇也是順應勞動者的社會、生活需求,更好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工傷保險待遇在勞動者受到工傷時就有顯著的體現,進行工傷認定之後,將會得到相應的工傷待遇以及休息調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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