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堆放物影響施工侵權責任怎麼處理
一、房主堆放物影響施工侵權責任怎麼處理
堆放物損害責任,是指由於堆放物滾落、滑落或者倒塌,致使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物件損害責任。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條的規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堆放物損害責任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1)須有堆放物的致害行為。堆放物致害行為包括是滾落、滑落或者倒塌三種方式致人損害。滾落是指高處的堆放物滾下;滑落是指高處的堆放物滑下;而倒塌是指堆放物全部或者部分傾倒、坍塌。
(2)須有受害人損害事實。堆放物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即構成此要件。
(3)損害事實與堆放物致害行為之間須有因果關係。堆放物滾落、滑落或者倒塌與人身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是這二者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堆放物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直接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害,為有因果關係;滾落、滑落或者倒塌等物理力並未直接作用於他人的人身,而是引發其他現象,致他人的人身受損害,亦為有因果關係。
(4)須堆放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過錯。這種主觀過錯,一般是指堆放或管理不當或缺陷,也可能是使用方法不當,均應以過失方式為之。這種過失的心理狀態,是疏忽或者懈怠。
三、堆放物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有以下幾點:
(1)堆放物的堆放人無過錯。
(2)不可抗力。如果堆放物的滾落、滑落、倒塌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免除其堆放人的賠償責任。
(3)第三人過錯和受害人過錯。完全是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堆放物致害他人的,堆放人免責,損害賠償責任應由第三人承擔。如果第三人的過錯行為與堆放物堆放人的過錯行為相結合而發生損害結果,依共同侵權責任規則處理。
所以如果因為堆放物導致了施工侵權責任,那麼房主需要承擔對應的侵權責任,當然出現這種情況後雙方應該儘量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的話,影響施工進度,造成的損失被侵權人有權向侵權人賠償對應的損失,除非是侵權人能證明自己無過錯,那麼才不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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