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報工傷有時間限制嗎
報工傷其實也就是申報工傷,一般只有在申報了工傷之後,經過認定確認屬於工傷範疇的,那麼之後才會按照工傷事故來進行處理。不過報工傷有時間限制嗎?這是當事人需要重點注意的地方,如果超時申報工傷的話,則很有可能就不會受理了。下文中,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報工傷有時間限制嗎
《工傷保險條例》的法律法規根據不同的申請主體,對申請時限也作了不同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根據上述規定,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30日,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當然,特殊情況下申請時限延長的除外;第二種情形是1年,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提起。
對於事故發生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未在法定期限內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者能否享受工傷待遇這一問題,一般認為,既然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對工傷認定的時限作了詳細的規定,那麼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工傷,是對自身權利的懈怠,因而也就失去了享受工傷待遇的機會。
二、申請工傷認定超時限如何維權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由此可見,你雖然是在工作期間受到傷害,但因已超過了一年的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因此不能再進行工傷認定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
實踐中,若您所受的傷害是因為您所在單位員工的職務行為造成的,那根據上述規定,該責任應當由您所在的單位承擔。如果因為單位的原因沒能及時的申請工傷認定,那該責任亦由單位承擔。
而實踐中用人單位申報工傷的時間比較短,一般是從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計算的30日之內,但如果是受傷勞動者及其直系親屬申報工傷的話,則此時時間就要長一些了,從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計算的一年之內都可以申報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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