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發生安全事故算工傷嗎?
一、上下班途中發生安全事故算工傷嗎?
上下班途中自己摔倒的不算工傷,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可以認定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工傷賠償糾紛怎麼收集證據?
所謂舉證責任,是指在仲裁或者訴訟中應該由誰來承擔提出證據並用證據來證明事實的責任,否則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一般而言,在解決爭議時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但是在工傷索賠案件中,為了切實、充分地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對舉證責任的分配作了一些特殊規定。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同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工傷認定辦法》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根據這些規定,可知在工傷案件中是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當然,工傷職工也要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如在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時要提供勞動關係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
工傷索賠中的“證據”是指在確定工傷保險待遇的具體項目時,所需提交的相應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等等。在實踐中,確定工傷保險待遇時,針對不同的賠償項目應提交不同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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