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的途中工傷如何認定
近年來有關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是否屬於工傷引起的糾紛越來越多,那麼在上下班的途中工傷如何認定呢?我國相關法律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地方規定也對此有相關補充,從社會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相關條例中可知,職工(企事業單位)在合理上班時間,上下班合理線路途中,發生該職工不是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以及作為公共基礎設施的城市軌道、輪渡、火車等等事故都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最高法院也對此有了明確的規定,包括以下情形:
其一在恰當的時間(包括加班及出差時間),在工作場所與居住地點(包括公司的單位宿舍、租住的地方及住所地)之間合理的線路所放生的事故。
其二該職工在恰當的時間,從配偶、父母、子女的居住地往來於工作地之間合理線路的途中。
其三在恰當時間、路線的上下班途中,順便做一些日常生活中所必須的活動,若發生上述規定的事故,也屬於工傷的範疇。其四上下班路線不只一條,在合理時間內其他相對恰當的路線也屬於此範疇。
從最高法院的規定中,我們可以明確上下班的途中工傷認定的幾個最重要的因素: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及必要活動。
合理的時間,如何理解呢,既然是上下班的途中,那這個時間也就是上下班的時間,但這個上下班的時間不是狹義上的上下班時間,包括由於加班、途中的擁堵、因公外出期間以及彈性工作以去目的地的目的來衡量這個合理時間的。特別指出的是如果出現遲到早退是否屬於合理時間呢,這個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考量。若由於客觀因素或者公司同意的,則可認定為上下班時間。
合理的路線,一般來講是最直接的路線,若出現繞道情況,考慮其繞道的合理性,當然合理的路線也不只一條,路線的兩端也存在多種情況,直系親屬父母子女以及配偶的居住地也是合理路線的端點,工作場所的屬於路線的另一端,既包括實際工作的地方也包括因公外出、委派學習開會所在地。
必要活動,就是日常生活所必須的活動,即上下班所必須要做的事情。處於其他目的的活動,即上下班繞道行為所發生的事故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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