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部門施工糾紛怎麼處理
一、電力部門施工糾紛怎麼處理
1、協商
如果發生供用電合同糾紛,用電方與供電方可以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協商,就供用電合同糾紛問題進行討論,協商賠償或者違約事宜,如果雙方當事人能夠協商一致,則可以私下解決。
2、調解
發生供用電合同糾紛如果協商未果的話,可以申請調解。調解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在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有關組織主持下,自願進行協商,通過教育疏導,促成各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
3、仲裁
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於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願,也異於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願型公斷,區別於訴訟等強制型公斷。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根據仲裁法第九條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4、訴訟
如果上述方法都無法解決供用電合同糾紛,那就只能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按照民事訴訟案的法定審理程序,交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如果選擇訴訟解決的話,應該收集並保存好證據,來贏得勝訴。
二、電力工程資質範圍
1、特級企業
可承擔各種類型的火電廠(含燃煤、燃氣、燃油)、風力電站、太陽能電站、核電站及輔助生產設施、各種電壓等級的送電線路和變電站整體工程施工總承包。
2、一級企業
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註冊資本金5倍的各種類型火電廠(含燃煤、燃氣、燃油)、風力電站、太陽能電站、核電站及輔助生產設施;各種電壓等級的送電線路和變電站整體工程施工總承包。
3、二級企業
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註冊資本金5倍的單機容量20萬千瓦及以下的機組整體工程、220千伏及以下送電線路及相同電壓等級的變電站整體工程施工總承包。
4、三級企業
電力工程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註冊資本金5倍的單機容量10萬千瓦及以下的機組整體工程、110千伏及以下送電線路及相同電壓等級的變電站整體工程施工總承包。
有任何糾紛的情況下能協商的儘量協商處理,一般施工糾紛的法院管轄一般是施工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或者是被告人常居住地人民法院進行管轄。簽訂施工合同是需要一定資質的,如果資質不夠的情況下,不可以進行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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